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推动学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丰富专利转化渠道,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现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解释
1.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自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专利开放许可。
2.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目的是为了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专利许可信息的公开发布有助于专利技术供需双方对接,提升谈判效率以及降低交易风险。
3.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4.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二、开放许可专利征集要求
1.征集条件
(1)为唯一权利人的有效专利;
(2)专利已获授权且在有效期内;
(3)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
(4)适用于多地实施且不在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的专利技术;
(5)专利全体发明人一致同意通过开放许可的方式进行转化实施,对开放许可的期限、价格等信息无异议;
(6)许可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不超过3年。
2.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放许可: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5)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6)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7)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8)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9)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3.其它事项
专利开放许可期间,如出现与上述开放许可要求相违背的情况,须撤回开放许可声明。
三、材料报送
1.有专利开放许可意愿的老师请填写《专利开放许可声明》(附件1)、《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附件2),并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字)。
2.请于2024年4月28日前提交上述材料至科研秘书处。
学校对征集的专利进行核查后,对符合开放许可要求的专利报送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在天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平台进行开放许可公告。
后续如有专利开放许可意向的,可于每月月底前报送。
联系人:王慧静,联系电话:60438482
附件: 1.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2. 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
3. 专利开放许可信息汇总表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