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我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校教学、科研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软件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校字[98]第73号)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软件,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软件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任务的重要物资条件之一,各单位在使用中应不断进行开发,使软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软件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心,以保证软件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 凡购置(包括对已购软件的升级)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5万元以下的软件在购买前都必须填写《一般软件申购表》,申购人按表中要求逐项填写,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网络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软件须填写《大型软件申购论证报告》,并由3-5位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七条 经报批同意购买的软件,购买时一般要求所购软件的规格、单价、数量以及相关资料要和申购表中所填的情况一致,特别是单价、数量不能超出所报批的范围,否则按未报批情况处理;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软件须由国资处、网络管理中心会同申购单位按学校物资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八条 1万元以下的软件由购置单位自行验收,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软件由网络管理中心及有关专家会同购置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检查清点光盘、质保书、说明书以及软件功能测试等。

第九条 各单位报账时金额在800元以下的软件按低值易耗或服务项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直接到财务处报账;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软件须填写《国有资产入库单》,入库单的填写要做到完整、详细、规范,注明软件的存贮介质、文档及附件等技术数据,用外汇购置的软件要换算成人民币价格填写,入库单一定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有效。

第十条 软件管理者本人携带填好的申购表、入库单、发票、合同以及所有相关资料(存储介质、文档等)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入库手续,经审核无误,并经网络管理中心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一条 非购买方式获得的软件(包括赠送、租赁、委托开发和自行开发等),同样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入库报账。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多数软件的存储介质容易受到损害,所以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爱护,如有损坏,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

第十三条 软件的使用要体现资源共享。在相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软件及其系统应向全校开放,5万元以上的软件及相应的硬件作为整体系统必须向全校各单位开放,开放形式及管理办法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管理办法执行。尽量做到不重复购买,避免浪费。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中心对软件实行监管。其中对5万元以下的软件监管期一般为5年,到期由网络管理中心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自行处理,一些特殊的软件由使用单位报网络管理中心确认后可延长或缩短监管期,如果软件在此期间进行升级,则监管期从升级后重新算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软件由各使用单位按正常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办理报废出账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校字[98]第7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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