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研究生院:关于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及学科:
根据我校学位授权点与导师队伍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学校定于20184月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新增导师的基本条件
1. 申请者应满足《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8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三章关于导师的基本条件要求。
2. 各学院可根据学位授权点的具体情况,制订各学位点硕士生导师的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3. 获评“元光学者”的申请者,按照《“元光学者计划”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执行。
4. 兼职导师申请者应满足《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河北工大〔201886号)中的相关要求。
二、遴选程序
1. 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遴选程序
1)根据我校现有博士学位点及导师队伍的总体情况,本次博士生导师遴选不设推荐名额,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均可报名。各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确保高质量。各学院可根据学位授权点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具体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2)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论文、专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获奖证书和目前承担项目合同、项目批准通知、认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提交至所申报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或本学院制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和表决,出席人数应达到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为通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并公示。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表决结果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的申请者初步取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5)公示。研究生院将初步取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者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取得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6)异议与仲裁。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然后作出仲裁。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转交有关部门调查,调查结果的书面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2. 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遴选程序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申报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学院应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其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其程序参照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并完成对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申报审批工作,报研究生院备案。
3. 新增兼职导师资格的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所申报一级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和表决,出席人数应达到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为通过。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并公示。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表决结果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的申请者初步取得兼职导师任职资格。
4)公示。研究生院将初步取得兼职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者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取得相应层次兼职导师资格。
5)异议与仲裁。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然后作出仲裁。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转交有关部门调查,调查结果的书面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4. 回避 导师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不能参加组织、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三、导师学科间的跨(转)申请
    已具备导师资格、拟在其他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应承担所申请跨(转)学科的科研项目,具有代表性成果。填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转)学科、专业申请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转)学科、专业申请表》,提交至申请跨转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位办备案。
四、时间安排:
4418日:新增及跨转申请者填写相应《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至申请学科所在学院(复印件,不再退还)。
41924日:各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将审议通过的《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表决决议书》《申请表》(含电子版),《研究生指导教师跨转备案名单》《申请表》(含电子版),及通过初审的博士生导师《申请表》(含电子版)、兼职导师《申请表》(含电子版)及佐证材料交至学位办公室(行政楼B214)。符合《“元光学者计划”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须提交相应《申请表》(含电子版)。
42527日: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网上公示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择期召开会议。对博士生导师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学位办公示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与顺利进行,学校纪委监察处进行监督。对于申请者材料及评审工作的异议可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映(电话022-60438193,邮箱jiwei@www.ndytng.com),学校将对所反映情况进行复查,经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将取消相关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 《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3. 《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表决决议书》     
4.
《“元光学者计划”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5.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6.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转)学科、专业申请表》     
7.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跨(转)学科、专业申请表》    
 
8. 《研究生指导教师跨转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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