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研究生院通知:关于超过学习年限博士研究生学籍处理的通知

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字〔2013173号)第二十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校政字〔2015182)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6年,培养年限超过8年仍未能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将不再具有我校博士研究生学籍。
经统计,现我校在校生中学习年限超过6年的博士研究生110。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教学资源,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超过和即将超过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及学籍处理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至20159月份止学习年限超过3年不满6年(2010--2012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二、至20159月份止学习年限超过6年不满8年(2008--2009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二条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4
三、至20159月份止学习年限超过8年(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因考虑补充规定执行的平稳过渡,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第二条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学习年限超过6年的博士研究生均需向所在学院(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1)提交延期毕业书面申请(附件2),并附论文进展报告(附件3),经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件4),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连同延期毕业申请表一起报研究生院批准;不办理申请延期毕业手续的博士研究生,需到所在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退学相关内容)。
请各学院通知本学院每一位相关博士研究生,于20151215日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及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学籍。
学习年限超过8年的博士研究生,如果到20166月份仍未能完成学业,将按退学处理,需到所在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退学相关内容),不办理退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取消其博士研究生学籍。
请相关导师和博士研究生相互转告。
 
 
                                                               研究生院
                                                               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1: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联系方式
2:博士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
3:博士生论文进展报告
4: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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