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部门:

《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 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2021330




附件



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严明学术纪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以下简称“查重”,查重结果以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的总文字复制比为参考。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各学科特点合理制定查重比例,并在学院内公示,报研究生院备案。查重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四条 评阅前查重。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前须申请查重,查重结果符合所在学科要求的,允许申请论文评阅。不符合要求的,须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重新申请查重。

第五条 答辩后查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后由学院集中提交研究生院进行二次查重,研究生院将二次查重结果返至学院。

第六条 如学位论文答辩后查重结果超过学院制定的标准,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学位论文 1 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查重。

第七条 如研究生对查重结果有异议,可在得到查重结果 3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审查,并给出最终认定结果。最终认定结果中应明确表明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果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按照学 校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按照专家意见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191 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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