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友好单位与个人为我校做留学生招生宣传,补偿招生宣传人员的部分服务费用,规范留学生招生服务费的提取,特制定本规定:
一、介绍本科学历生入学的,提取本科第一学年学费的10%作为服务费,且只提取一次。
二、介绍语言进修生入学的,如果学生一次性付清一学年学费,则该介绍人一次性提取一学年学费的10%作为服务费,如学生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不退。如学生一次性付清一学期学费,介绍人提取一学期学费的10%作为服务费。以上费用只提取一次。
三、我校已注册留学生作为介绍人的,按以上规定提取学生所交学费的5%。
四、对于已经享受我校优惠项目(如学费优惠、学费减免、免收报名费等)的留学生,介绍人则不能再从中提取服务费用。
五、已经与我院签署委托招生协议书的单位或机构,服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介绍人需按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要求提交学生入学所需相关材料,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进行登记。
七、服务费提取在每学年的4月和10月进行。
八、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