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利益,规范学校因留学生退学所发生的退还留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的行为,依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暂行规定》【冀教财〔2003〕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退还退学留学生学费、住宿费,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学期、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留学生学籍管理中有关退学规定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住宿费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应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三、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所退学费、住宿费的数额依据当学期、当学年在校学习的时间来确定。
1.本科留学生所退学费按学年计算,从学年初注册之日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学生在校时间在一个月内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的百分之九十;在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的百分之七十;在校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退还所缴当年学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学期的,不予退费。
2.本科留学生所退住宿费、语言进修或短期培训学生所退学费及住宿费,从开课之日起,时间不足三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七十;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不予退学费、住宿费费。
四、对于报到前预缴下学期或下学年学费、住宿费的留学生,在下一学期或学年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其所预缴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提出退学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寒暑假住宿费根据留学生本人提交的假期续住申请予以收取,中途退宿者不再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六、对于报到前预缴下学期或下学年学费、住宿费的留学生,并且已经给介绍人提取中介服务费用的,如学生中途提出退学,所交学费一律不退;所交住宿费按第三条规定退还。
七、按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留学生,所缴纳的学期、学年学费不予退费,其学费可转入下学期或下学年,待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所缴纳住宿费按第三条规定退还。
八、因病办理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按第六、七条规定办理。
九、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在校学习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十、因个人原因中止在校学习者,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十一、按学校管理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的,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退学费、住宿费。
十二、因为任何原因退学的,所交报名费一律不退。
十三、中途退学留学生离校前需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所需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十四、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留学生、项目负责人、留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五、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退费的规定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