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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 访问量:

为了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有关管理规定,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年度评审的对象
    所有在校的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将在华学习一年以上并申请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的,或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
    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情况进行评审。
    二、年度评审的内容: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三、年度评审的标准
    1.年度评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尊师重礼、对华友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 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顺利完成学业者,准予通过年度评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所修课程两年内不及格科目达到二科,且平时学习态度不好,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2)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降级的;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书面申请自费或减免部分费用继续留校学习。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中止期满前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三、年度评审的程序
    1.奖学金生向我校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于每年5月15日前交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主管部门。
    2.学校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评审的要求和标准,对奖学金生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审意见,以及是否继续提供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评审合格者名单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同时抄报河北省教育厅。
    3.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学校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继续向奖学金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或者中止、取消其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并将最终评审决定通知学校;学校将该决定通知留学生本人,并将经评审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派遣国驻华使馆或者派遣单位。
    四、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在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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