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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发放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 访问量:

为了规范中国政府奖学金经费管理制度,真正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资助期限
    奖学金起始及终止期限以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期限为准,即语言进修生按10个月计,本、硕博留学生按12个月计。
    二、资助项目
    (一)全额奖学金
    1.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2.提供首次来华一次性安置费;
    3.提供门诊医疗费用和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4.提供一次性城市交通费;
    5.免交注册费、学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和提供免费校内住宿。
    (二)部分奖学金
    为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以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免除项目为准。
    三、资助额度及管理办法
    (一)生活费
    1.发放标准
    奖学金生活费按月发给学生本人,标准为:
    (1)本科生和汉语进修生:1400元人民币/月
    (2)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1700元人民币/月
    (3)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2000元人民币/月
    2.发放日期及办法
    (1)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逐月定期发放。新生当月十五日(含十五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十五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
    (2)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
    (3)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假期内因离校休假而未能按时领取奖学金生活费,返校后可以补发。
    (4)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已发放者,从下月应发放的额度中扣除。
    (5)奖学金生因怀孕或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生产或修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
    (6)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二)一次性安置费
    1.发放标准:
    (1)来华学习期限不满1学年者,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民币。
    (2)来华学习期限为1学年及1学年以上者,一次性发给1500元人民币。
    2.发放办法:
    (1)奖学金生由预科院校中转的,一次性安置费由中转院校支付。
    (2)经北京语言大学中转的,凭北语出具的《中转单》到校报到,中转单上已经注明“****年一次性安置费****元已发”字样的,学校不再为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三)门诊医疗费
    1.指学生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就医的日常门诊费用。
    2.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35元,每年按12个月计,共计420元。
    3.留学生凭当月门诊项目收据报销,每人每月限报35元,超出部分由留学生本人支付。门诊医疗费按月进行结算,过期票据不予受理。
    (四)综合保险
    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由国家教育部统一投保。主要用于学生因大病住院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所支付的费用。
    留学生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所需费用由学校或指定的救援机构受理垫付(具体操作程序见《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保险的相关规定》),由学校持有关费用收据按照事先规定的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受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个人理赔事宜。
    (五)基本教材费
    1.发放标准:400元人民币/生/学年
    2.指学校指定的免费提供给奖学金生学习课程所必需的教材,其他书籍资料自理。
    (六)一次性城市间交通费
    1.一次性单程火车硬座(卧)车票,凭票据实报实销。
包括:
    (1)新生入学时由入境口岸至学校所在城市或汉语补习(预科教育)学校所在城市的交通费
    (2)在校生从汉语补习(预科教育)学校所在城市至专业院校所在城市的交通费
    (3)毕业生从学校所在城市至出境口岸的交通费
    2.留学生经由北京语言大学中转的,如中转院校已经为其支付城市间交通费的,学校不再为其支付。
    3.入境/出境口岸原则上为首都北京,或其它距离就读学校较近的口岸城市;途中伙食费用以及行李超重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七)实验/实习费
    1.发放标准:200元人民币/生/学年
    2.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超出费用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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