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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17 作者: 访问量:

为加强对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来华签证及来华报到注册
    第一条 申请来华学习签证
    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的来华留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的有效普通护照到中国大使馆(总领事馆)等驻外签证机关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其中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者,须申请“X1”签证;学习时间不满六个月者,可申请“X2”签证)。凡持其它种类的护照、签证及未持上述文件原件的来华者,学校将不予注册,亦不能办理在华居留手续。
    第二条 报到和注册
    中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表》等原件,并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所获得的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条 健康认证和居留许可
    1.健康认证: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奖学金生,来华后须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和血液化验单等文件的原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健康认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不合格者将被要求重新进行体检。拒不接受体检或经体检被查出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得入境的疾病者,将被限期离境回国。
    2.居留许可:奖学金生须于抵华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健康认证或重新体检合格后,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3.办理以上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理。
    第二章 中转服务
    第三条 凡每年8月25日至9月15日以外时间经北京中转,或经北京以外城市转往学校所在城市的全额奖学金新生,应自行前往录取学校报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据实为其报销由入境口岸城市至学校所在城市的火车硬座(卧)车票费,并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四条 经北京语言大学中转的,凭北语出具的《中转单》到校报到,中转单上已经注明“****年一次性安置费****元已发”字样的,学校不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经由北京到学校所在城市的火车硬座(卧)车票费已经由中转学校报销的,接受学校不再予以报销。
    第三章 奖学金生申请变更专业
    第五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学习专业,本人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经协商有关院系同意后,将盖有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公章的同意函寄送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核实确认并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记录后将批复函寄发学校,并同时抄送学生本国驻中国大使馆,变更专业申请方生效。
    第六条 如学生因变更专业而导致在华学习期限需延长的,学生本人则首先须向派遣国驻华大使馆提出申请,由其驻华大使馆出具同意函后,留学基金委方可受理申请。
    第四章 奖学金生申请转学
    第七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本人须首先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自行联系接受学校并须取得接受学校同意接受函。申请人应将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函提交给本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办理招生事务的其本国驻华机构,由该馆(机构)出具确认函并连同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函一并寄送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核实确认并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记录后将批复函寄发学校,并同时函复学生本国驻中国大使馆。
    第八条 转出学校出具的同意函中须详细说明学生申请转学的理由及学校意见。
    第五章 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
    第九条 如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奖学金期限继续在华学习,学校应于每学年初提醒学生尽早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提出申请,争取获得新一学年度的奖学金名额继续在华学习。
    第十条 凡因奖学金期限届满而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均须如实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报所在学院及留学生主管部门,所在学院负责人或导师以及留学生主管部门均应在申请表的指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学生具体情况以及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向学生本人提供,以便其向本国派遣机构或驻华大使馆申请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凡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均须参加留学基金委组织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对无故不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的申请者,不予受理延长奖学金期限的申请。奖学金评审未通过的学生,奖学金期限不予延长。
    第十二条 凡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原则上需由学生派遣方将其列入新年度中国政府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内,由派遣方正式来函确认后,并附上《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留学基金委方受理申请。无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意见和盖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在规定的奖学金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而申请延长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学生首先应向本国派遣部门申请奖学金名额,争取被纳入新学年度的奖学金计划名额内继续在华学习。对于未被纳入新学年度奖学金名额计划内的学生,学校需在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中附上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行为表现及延期原因等情况,并提交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或办理招生事务的其本国驻华机构关于该生申请延长的同意函(函中需明确说明申请人未被纳入中国政府向该国提供的中国政府奖学金计划名额内),留学基金委可视具体情况批复学生的延长申请。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未完成学业延长只能申请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四条 留学基金委受理延长奖学金期限的时间为每年5月20日以前,逾期不予受理。根据各国提交的新的学年度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各国驻华大使馆同意学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留学基金委将于6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通知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审批结果亦将通知学生本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办理招生事务的其本国驻华机构。
    第十五条 凡获得中国政府“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者,其奖学金期限原则上不予延长,如因个人不可控原因(如实验设备维修、课程安排、导师出国等)造成的无法按期完成学业的,学生需向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导师意见,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确认后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同意函寄送留学基金委,经留学基金委审核确认后批复学校。“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只能申请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自主招生项目学生,如需特殊原因需延长奖学金期限继续在华学习,只能申请延长一次,且申请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六章 休学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如因病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须向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检查证明等)。留学生主管部门将依据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留学生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休学后,须正式函告留学基金委并抄送学生派遣国驻华大使馆。学校函中须明确学生休学原因、休学起止日期、休学期限(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及其他附加条件。留学基金委将据此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除因病外其它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自休学之日起,其奖学金资格自动中止,学生应按规定尽快回国,旅费自理。
    第七章 复学
    第二十一条 凡获准休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休学期满时,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如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如学校经研究同意学生的复学申请,则应由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为学生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以便学生凭以上文件申请办理来华学习签证。如学校不同意学生复学的申请,则应发函告知其本人,以避免学生办理其它签证来华,造成学校工作被动。
    第二十三条 获准复学的学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休学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回校报到后,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留学基金委,以便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其奖学金。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故自动退学或被劝退,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留学基金委,以便及时修改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退学之日起,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回国旅费自理。
    第九章 奖学金年度评审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凡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均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学校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要求,对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评审合格者,方有资格享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继续在华学习。评审不合格者,则被中止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九条 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继续在华学习,其在奖学金被中止期间仍可享受中国政府提供的综合医疗保险。
    第三十条 如学生在奖学金中止期间经济困难,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减免部分费用。被中止奖学金的学生如希望恢复奖学金资格,可参加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合格后,亦可申请恢复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因任何原因被取消奖学金资格者,不能恢复奖学金资格。
    第十章 其他管理事项
    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的各项管理,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教学、学籍及日常管理的各项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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