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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参考)
2017-12-01 12:00:00访问量:

各党委: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2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委组织部和天津市委教育工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建议(参考)如下。
根据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和天津市委组织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党费收缴工作参照以下情况开展。
(1)各二级党委和基层党支部按照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不变动的要求来核算党费。2017年以6月份工资做基础,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收取;2018年开始,每位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参照每年1月份的党费确定。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具体的基数由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研究确定。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报离退休党委备案即可。
(7)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每月0.2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缴纳党费。
(8)流动党员中,有工资收入的按照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缴纳党费;没有收入的按照每月0.2元的标准收取。
(9)每名党员每月缴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缴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要求,我校在职人员党费的收取基数应为:实发合计项减去预发奖励绩效、职务取暖、物业补贴和增其他等项目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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