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优秀研究生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文与法律学院全日制应届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原则暨评选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遵循“公开评审、注重全面、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 人文与法律学院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由学校分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忠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七条 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全面发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
第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综合评价须在班级前30%(二次学业奖排名均在前30%内)。如综合评价加权分相同,考虑学业成绩绩点排序。
第九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奖学金)。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方有资格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
第十条 参加国家或河北省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毕业生;创新创业意识较强,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且成绩显著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申报优秀毕业生:
(一)研究生期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研究生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无故未按时注册或拖欠学费;
(六)其他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从科研成果、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具体权重为:科研成果30%,学业成绩20%,论文结果15%,个人荣誉15%,思想品德10%,社会实践10%。计分方法详见附录1。
第五章 评选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人文与法律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并组织实施。成员如下:
组长: 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
成员:毕业生辅导员、党支部负责人、研究生会负责人、班级主要班委(成员奇数)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报:研究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需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不伪造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研究生,取消其参评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由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评选工作结束后将公示材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结果报送:个人填写评审表后,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按照要求填写意见后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学院汇总审批后,以正式文字报告形式报组织评选部门。组织评选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对学院公示期间的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被发现有任何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符的行为,学院可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取消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程序是:评审小组向学校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形成书面处理决定,由所在学院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对优秀毕业生称号取消决定有异议,研究生有权在接到决定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与法律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小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文与法律学院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