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基建工程
招投标廉正守则及评标专家守则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在基本建设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行为,从源头上纠正不正之风,遏制腐败现象,确保管理行为合法、公正和规范,促进廉政建设和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基建工程招投标廉政守则及评标专家守则,在招投标活动中供全体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遵守。
第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评估采取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第二条 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指定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拉关系、接任务。
第三条 不准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暗示或设置障碍干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准利用影响和关系干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招标准备期间和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交流接触,向外透露标底和招标信息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不得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六条 不准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第七条 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和招投标工作的信誉,不准接受投标单位各种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宴请和擅自参加投标单位邀请的各种庆典;不准借考察之机到投标单位所在地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活动。
第八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违反学校规定,向投标单位收取佣金、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回扣、好处费、中介费。不准要求投标单位为个人装修房屋。
第九条 不得在各投标单位中兼职。不得享受投标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准到投标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投标单位及人员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第十条 不准经商参办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在投标单位入股分红。不准介绍亲友承接学校工程,不得安排自己的近亲属进入投标单位工作。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各监督部门的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上述守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及现场监督人员务必遵守。如有违反,将给予告诫或取消其参加招投标工作的资格;对于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报送纪检部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