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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北省、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与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维修、改造等施工项目。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服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工程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五条 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以工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为决策机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为实施机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为监督机构的采购管理体制,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八条 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构成,办公室设在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领导、组织、监督与协调;

(二)讨论、审查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 “新建工程招标评审校内专家库”成员;

(四)讨论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是学校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全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校有关工程招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管理“新建工程招标评审校内专家库”;

(三)接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申请,审核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四)负责组织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五)负责招标采购的现场踏勘与技术答疑;

(六)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及考察;

(七)负责组织开标与评标活动;

(八)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九)参与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十)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十二)协助处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事宜。

第十条 监察处是学校工程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对招投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廉政要求;

(二)监督检查招投采购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对招标采购活动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和查处有关招投采购活动的信访投诉和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处是学校工程建设活动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职责为:

(一)对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发布的招标采购文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二)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审计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学校工程招标采购项目资金预算,主要职责为:

(一)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建设资金安排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二)审核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支出,是否符合年度财务资金管理计划。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办理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见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监管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办理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虽未达到依法招标的限额标准,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校内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河北省财政厅办理采购备案手续,并在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监管下进行采购;其中合同估算价达到依法招标的限额标准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虽未达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校内采用招标或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依法招标的限额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采用非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及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各类方式使用条件如下: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项目招标采购的主要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估算价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通过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部门进行公开招标的大型施工项目,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并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可以按审批的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货单位。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

招标采购货物的,项目属于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用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形式的项目不得少于3个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应重新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校内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参照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开标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在地方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评委抽取办法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河北省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校内招标采购的,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校内推选的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参加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应为中标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或由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经报学校审批后按排名顺序确定第二顺序的中标人。

(一)中标人经查实有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三)经核查中标人没有相应资格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除招标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招标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评标的人员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有权向学校纪监部门报告,经学校纪监部门调查证实的,须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五条 如公示期内无收到书面异议,招标采购代理人应当自公告期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正常招标活动的有关信息和情况;

(二)不得私下或单独与潜在的投标单位谈判、讨论涉及项目招标的相关情况;

(三)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宴请、钱物、馈赠及接待旅游等活动;

(四)参与考察、询价活动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单独活动;

(五)参加评标、议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对评标、议标过程及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六)所有考察、谈判和评议等活动,必须有三人以上同时参加。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以及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招投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内部招标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三)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

(五)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工程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应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监督的渠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与专家、投标人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收受他人好处和受贿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我校参与校内招标采购时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加我校投标的资格;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上报天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一)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未严格履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的合同,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隐患,或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评标的专家如被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投标规定的,取消其在我校的评标资格,并将情况通报专家所属有关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中标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投标人向招标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采购人串通投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招标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河北省、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以前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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