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层级监督指导,确保学校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由学校自筹资金或由国家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维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包括管网建设、道路建设、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 基建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为本”的方针,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条 基建工程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事前控制”的理念,把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整改转移到事先预防上来。
第五条 对基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与指导并重,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的监督包括从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到工程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认真抓好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
施工图发放三日内,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后十五日内,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上述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交底和会审应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便于对工程项目做到全面掌控。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严格把好材料准入关,检查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需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同时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的试验检验报告;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全面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全程监管,随时指导。
(一)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图、施工规范、有效的设计变更、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二)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尤其是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必须要旁站;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自检及验收程序;并对重要部位及构件进行抽检;
(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六)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相应记录。
(七)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施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须如实上报。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采取巡查制度,巡查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巡查组由部门主管领导与所有工程管理人员组成,各项工程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对以下项目加大质量安全巡查频次:
(一) 高质量安全风险项目。主要包括:大跨度、高空间、超深基坑等施工难度大、质量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二) 重点项目。预控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及以上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工地、政府投资重点项目;
(三) 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受到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项目;
(四) 质量安全巡查被处罚的项目;
(五) 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巡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 质量安全行为。抽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到岗情况,贯彻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学校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落实情况。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抽查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作业面质量,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三) 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大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验收情况,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现场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巡查时,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进入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五) 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六) 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七) 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摄像等;
(八)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时,责令改正;
(九) 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责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整改。
第十四条 巡查检查时发现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描述应客观、真实、严谨、规范,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夸大事实,对关键问题要留存照片、录像等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巡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应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与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质量问题和轻微安全隐患,下发《质量安全巡查记录》并限时整改;
(二) 对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或施工安全的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应当场下发停工通知书,联系设计院与相关专家讨论整改方案;
(三) 巡查组应建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核查台账,记录核查结果,确保查出的所有隐患得到全面整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完成的,要求施工单位汇报未完成原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约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