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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行为,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学校校园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维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包括管网建设、道路建设、环境工程等)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内容的改变。

第四条 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条件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具体条件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现场条件难以实现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

(二)原设计中存在明显遗漏、缺陷,或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的;

(三)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清单、控制价漏项的;

(四)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五)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

(六)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七)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节省能源,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为一般、重大两类。

第八条 一般变更(签证):指工程费用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变更。

审批流程: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专项研究会,参会人员和单位为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如需要)、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重大变更(签证):指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变更。

审批流程: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专项研究会,参会人员和单位为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如需要)、设计单位(如需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形成工程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按审定程序签发的变更及签证资料,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统一登记分发到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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