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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修缮工程监督管理,完善和规范修缮工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学校校园内已竣工且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更新改造、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程。

第三条 修缮工程变更指在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内容的改变。

第四条 坚持从严把控工程变更,除涉及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修缮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方可提出变更:

(一)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新的设计规范,或者上级部门对维修工程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招标文件存在缺、漏项或不完善的情况;

(三)修缮过程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不变更不能保证修缮质量或者无法完工的情况;

(四)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保证维修功效的;

(五)甲方认为有必要提出工程变更的;

(六)有利于改善维修质量或节省维修费用的;

(七)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可被采纳的;

(八)其他必须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具体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指工程费用低于3万元的变更。

审批流程:工程管理科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分管副处长,经商讨、论证对变更无异议后,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审批执行。

(二)较大变更:指工程费用3万元(含3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变更。

审批流程:工程管理科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分管副处长,经商讨、论证对变更无异议后,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三)重大变更:指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审批流程:工程管理科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专项研究会),参会人员和单位为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专家(如需要)、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形成工程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实施。

第六条 修缮工程变更的实施流程

(一)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上报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联系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到现场调研;

(二)经过调研认为施工单位所提变更情况合理的,按照第五条分类情况上报审批;

(三)修缮工程变更审批单签字确认完成后,逐级通知,施工单位接到工程现场监理通知并收到工程变更协议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施工。

第七条 工程施工完毕,按规定填写工程竣工自检表、工程竣工验收单和结算申请,由工程管理科递交审计处,待审计完毕后按审计价款予以结算工程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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