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本年度我校第二阶段报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及资助期限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2、博士生导师:交流访问期限及资助期限为1个月。
二、派出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不同渠道派出:一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二是“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即申请人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派出(申请人应按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单位,并获得外方同意)。
三、申报条件
1、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为我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年龄不超过35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和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上原则上不予推荐。
2、博士生导师申请人应为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的国内博士生导师。重点支持与留学院校国外导师有实质性合作、有较强国际交流能力的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年龄不超过60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国外大学或机构正式邀请信,邀请方须为派出学生的外方指导教师或外方指导教师所在院校/科研机构。
3、申请人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
4、申请人符合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5、申请人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派出者,还应满足具体合作渠道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1、材料准备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根据《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附件1)准备申请材料,同时填写《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附件4)。
博士生导师根据《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附件2)准备申请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合作渠道规定执行。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网上报名:
申请人应在2023年5月10日0时至5月31日24时相应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3、材料提交:
申请人完成系统申报后将纸质版材料(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于5月25前交至研究生院办公室(行政楼B213)。
4、材料审查:
学校审核(评审)后统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
5、评审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后于2023年7月公布,“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渠道”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联系人:邸倩 联系电话:022-60438230
附件1:2023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国内申请人用)
附件2:2023年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附件3: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
附件4:研究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研究生院
2023年4月27日